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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工程组织主体的伦理责任——以“7·23”甬温线事故为例

         

摘要

将工程事故的伦理责任都归咎于工程师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工程师在工程活动中通常并不具有独立性的技术话语权,由此他们并不能成为工程事故伦理责任主要承担者。本文以"甬温线事故"为例,辨析了工程事故的伦理责任主体,认为作为工程活动的决策与管理机构的工程组织主体不仅可以成为伦理责任主体,同时还应是工程事故伦理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工程组织主体及其负责人伦理责任缺失还是导致工程伦理实践困境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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