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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瑕疵之侵权规制与合同规制的博弈与互动

     

摘要

产品瑕疵包括制造瑕疵、设计瑕疵与说明及警示瑕疵,而制造瑕疵应是由生产者最终负责的瑕疵类别。但传统的观念认为,产品瑕疵引发的价值量减损仅仅是一种期待利益受损,因此应由合同法进行规制,而合同责任又受限于相对性原则。因此,在特定情形下造成了受害人求偿无门的不公平现象。为实现实质正义,在产品瑕疵领域应有条件地承认侵权法与合同法规范机能划分的调整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当突破,以实现合理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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