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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

第三届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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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饱受法学界争议.耗散结构理论是指在开放系统和远离平衡态条件下,在与外界环境交换物质和能量的过程中,通过能量耗散过程和内部非线性动力学机制形成和维持的宏观时空有序结构.耗散结构论证明了系统从无序状态转化为新的有序状态的可行途径.封闭的司法体系会造成系统内的熵增,造成发展的无序性,而司法体系在与外界的沟通、交流中不断吸收新的信息、能量,使得司法体系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能很好地履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并使得司法发展能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这就如同在司法体系中输入了减少总体熵增的负熵流,并且保证了负熵的绝对值大于正熵.司法具有被动性的特征,要保证司法体系的负熵输入就必须有其他能主动与之沟通并输入信息的媒介,基于此,天然具有窥探性和侵入性特征的媒体则恰好满足了这一条件.
  • 摘要:本文提出网络语境下人格侵权挑战及其影响的问题,分析当代人格侵权方式的变革,透视司法实践中怠于保护与过度保护的双重尴尬局面,对比虚拟环境与现实世界的规则冲突,运用实证方法剖析网络人格侵权的特征,通过对网络迅猛兴起与人格环境剧变这一时代课题的深入思考,提出网络语境下的人格权司法保护策略.文章从理论层面揭示人格权的本质并回顾人格保护的发展历史,阐述了人格权的发展属性,提出适应人格环境变化,拓展人格保护空间的理念,作品对网民被遗忘的权利等新型人格权进行了研讨,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树立网络人格权保护的国际视野,准确把握网络人格权的保护限度,区分网络与现实的不同运作规则,严格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 摘要:监督权是中国宪法特有的概念装置,也是舆论监督实践的合法性依据.但是在立宪主义语境中,它面临着一系列解释困境.本文采用政治宪法学的视角,发现了监督权概念具有公民权利与人民主权的双重属性,其真实含义是一种权威型治权.此外,为了祛除监督权概念的内在张力,实现其内涵的安定性,本文又用商谈理论重构了它的正当性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监督权概念的规范性含义确立为“协商型治权”.
  •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博、微信等交流平台的兴起,民众获取信息和发表言论的渠道更加便捷畅通,使得刑事个案如“许霆案”、“邓玉娇案”、“李昌奎案”、“吴英案”等—系列影响性诉讼案件成为民意关注的焦点.在民意关注的刑事个案中,民意与刑事司法常常存在博弈,屡屡发生激烈的碰撞和冲突.如吴英案,因民意“疑罪当从无、刀下应留人”的“鼎力支持”,使得吴英被重审改判死缓“起死回生”,彰显了民意的强大力量.但民意也会影响司法独立、损害司法权威,当民意“绑架”了刑事司法,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民意对刑事司法影响与日俱增的当下,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关系.本文从民意与刑事司法的激烈交锋入手;直面司法机关在民意与刑事司法多重博弈时遇到的困惑;深入剖析民意与刑事司法多重博弈的具体原因;正确认识民意对刑事司法影响的双重效应(既有负面的民意干扰甚至是媒体审判,又有正面的民意监督);积极探寻客观有效、操作性强的解决路径——构建民意与刑事司法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这就需要在明确民意进入刑事司法的界限和刑事司法如何吸纳引领民意的基础上,消除民意干扰的负效应,释放民意监督的正能量.因此,本文主张:让民意进入刑事司法,凸显刑事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效果;让刑事司法吸纳引领民意,彰显刑事司法群众满意的社会效果.在民意与刑事司法之间,不能顾此失彼,通过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和谐互动,实现刑事司法的法律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实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本文的核心研究价值之所在.
  • 摘要:网络新媒体较传统媒体传播速度快捷,传播方式简易,采用互动模式,涵盖更为海量的内容.死磕派律师利用网络新媒体来宣传造势,以此作为辩护体系中的一环来达到其辩护目的,公众舆论监督借助网络新媒体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相关规定比较粗线条地罗列了原则性的条款,立法方向应当是在原则规定的指引下加强对操作规范的规定,使其行之有效.
  • 摘要:媒介报道是否影响了司法审判的讨论—直备受关注.本文在对2013年发生的复旦投毒案、李某某等人轮奸案和陈永洲案三大热点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媒介报道很难影响司法审判,媒介在报道和评论中对案件及涉案人员所做的推断性、分析性的评判意见、意图或意向是媒介判意,而不是所谓的媒介审判.媒介判意虽然在实践中有多种表现,但都无法掩盖它作为一种法律评判、捍卫司法公正和受政府与公众双重影响的本相.此外,对于司法系统而言,亟需在推进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开的基础上,辨析媒介判意,以吸纳其中的合理成份,并努力规避其可能的偏失.
  • 摘要:在2011年因“红会炫富事件”走红于网络的郭美美,一直是媒体关注的一个热点,2014年7月郭美美又因开设赌场被警方刑拘,在媒体对其所进行的“揭谜”、“起底”式的报道中,不乏违背新闻职业规范的行为,这些问题的表象与深层原因值得反省.
  • 摘要:基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为对他人责任保险的特质,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起诉要求在一个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解决这两个险种的理赔问题,法院应当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进行合并处理.故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实务中具体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在裁判依据上需要统一和明确.本文首先厘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功能定位、强制性、赔偿规则等方面的区别,分析了两险合并审理的基本思路,明确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再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付,最后由侵权责任人赔偿.之后,对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界定、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的效力、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保险金的三者险条款的效力等实务疑难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 摘要:郭美美因炫富涉及红十字会而卷入舆论漩涡.她的炫富行为本质上属于自我炫耀性信息传播,其中倍受公众质疑和谴责的是权势因素.在红会信息透明度不高的情况下,媒体对事件的调查乏力,导致红会信任危机持续.郭美美在因涉嫌赌博犯罪被刑拘后,媒介报道在解开事件谜团,公开事件真相,消除事件对红十字会及慈善事业的不利影响方面做了不懈努力,但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个人隐私的过度曝光和通过媒介审判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接受公平审判权利的倾向,凸显了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同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的权利冲突.
  • 摘要:新闻媒体对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本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但现实中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客观上产生了侵犯的效应,从而引发了二者之间的冲突.虽然新闻舆论监督与审判权产生冲突有其深层次原因,但二者的关系是整个法治社会结构中的一大基本关系,二者均有宪法基础,其在实质上都是为了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二者在相容并行的同时密切联系,在社会规范和控制方面发挥着各自重要的作用,呈现出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因此,作为矛盾的统一体,新闻舆论监督与审判权在冲突的背后存在着契合.应从这种契合出发,从法律制度、新闻媒体、人民法院三个方面着手,以新闻媒体与人民法院的良性互动来化解二者间的矛盾冲突,构建一种新闻媒体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做到既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又能保障审判权行使的独立、公正和权威.
  • 摘要: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为正处于人格塑造和身心发展关键时期的未成年人提供快节奏、低成本的信息服务的同时,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塑造、精神动力结构、社会行为均产生了深刻影响,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产生埋下了滋生隐患,增加了一定的社会治理风险.笔者在此借鉴系统动力学的分析原理,将新媒体背景下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机制生成的主要因素分为环境、资源、文化和技术四个子系统,在梳理分析出新媒体背景下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机制生成机理因果关系图的基础上,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系统动力学结论和相应的对策建议.
  • 摘要:在一起刑事玩忽职守案例中,检察机关将电视新闻报道内容作为了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构成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唯一有罪指控证据.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将电视新闻报道作为刑事证据直接使用的情形时有存在,媒体报道所形成的“民愤”在一定程度上对客观事实形成先入为主的认定,影响到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讨论电视新闻报道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使用问题,诸如新闻报道的证据性质、如何进行审查认定等.
  • 摘要:网络新闻敲诈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真记者、真媒体或者假记者、假媒体等以舆论监督之名,对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主体实施的敲诈行为.论文以21世纪网的新闻敲诈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了网络新闻敲诈的性质:网络新闻敲诈属于一种新的新闻寻租现象,同时是一种犯罪行为;作者认为,网络新闻敲诈与利益驱动下媒体传播功能的异化,网络管理存在漏洞,从业者职业素养缺失,一些人目无法纪等因素密切相关有关.文章认为,应该从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加快媒体融合,建立一套保障机制,加大惩处力度、建议完善立法等五个方面治理网络新闻敲诈现象.
  • 摘要:近年来,医患矛盾随着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愈发尖锐,引发的医疗损害纠纷呈爆发趋势增长.《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规章的出台,对缓解医患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科学的分类,确立了归责原则,统一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有效平衡了医疗机构、患者以及医护工作者间的利益.然而,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的证明规则仍然存在罅隙,如没有引入专家证人制度,没有规定证据保全制度以及没有适用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等等,这给患者以及审理带来了诸多烦扰.本文将从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制度演变为着力点,以多个国家的医疗损害证明制度为参照,对中国侵权法实施以后的审判实践进行数据化分析,从中剖析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足.目的是,在构建系统的医疗损害责任理论的基础上,借鉴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的相关先进经验和成果,进而对中国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制度提出新的观点和依据,以期对中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所帮助.
  • 摘要:微博是“零门槛”的信息传播媒体,具有即时传播、急速传播、互动传播的特性.与传统舆论监督相比,在监督对象的选择上具有较强的迁移性,在信息内容的真伪上具有先天的矛盾性,在评价标准的确立上具有较强的多元性,在评价意见的表达上具有较大的失控风险.微博舆论介入对司法的监督,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很大挑战,主要表现为:微博舆论监督的先发性、主动性与司法的滞后性、被动性存在矛盾;微博舆论监督的随意性与司法的权威性存在矛盾;微博舆论监督的感性评价与司法的理性评价存在矛盾.但是与此同时,微博舆论监督对司法公信力而言也是很大的机遇,微博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对司法理念的反思,树立与国民法律素质相适应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增进司法机关、法官与国民之间的司法互信;有利于推进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
  • 摘要: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古已有之,也不曾为中国所独有,只是在中国特有的社会体制之下,对它的考量需要更加谨慎的态度.本文通过几个典型的案例分析来疏导出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产生影响的动态模式,再通过外国社会舆论对其刑事审判影响的先有模式的研究,结合中国国情的现实考量,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初步探讨. 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共存于世,不能因为社会舆论影响巨大而使刑事审判受其主导,也不能单纯地为了刑事审判而闭塞言路压制社会舆论,应使二者顺应历史发展规律相互制约,并在坚持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共同发展,最终为社会的自由、民主、法治建设增光添彩.
  • 摘要:近两年,随着微博这一崭新公共舆论平台的迅速发展,由微博首发的法院舆论比比皆是.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形势和加诸于司法机关沉重的社会压力,在价值诉求多元化、思想异常活跃的现实社会中,微博群体积极的司法参,如何在微博时代做好倾听民意、关注民生,如何与微博群体实现良性互动,积极应对微博引发的涉法热点问题和舆情危机,在化解涉法舆情危机时展示法院形象,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将是人民法院在微博时代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将给人民法院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着手分析,并探索提出人民法院完善应对微博群体的选择路径.
  • 摘要:在网络语境下,以网络媒介为载体的网络民意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审判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的互动过程充满着对立与冲突,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活动存在普遍的不信任感.人民法院与网络民意在互动过程中往往也处于一种“被动互动”的局面,被网络“民意”牵着鼻子走.事实上,网络民意是可以对司法审判发挥积极的影响的,其不仅有利于避免出现暗箱操作促进司法公正、公开,以及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还有利于加速法制建设进程.然而,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在自有属性、追求目标基准、内在价值上存在天然的冲突,使得两者往往不能实现良性互动.要发挥网络民意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探寻两者良性互动的和谐进路,必须将原来“民意质疑司法——司法回应民意”的被动应对模式,转变为“司法回应民意关切——民意形成合理预期——司法与民意达成契合”的主动化解模式.
  • 摘要: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互动越来越密切、深入,网络空间的问题也是现实社会问题的映射,郭美美事件并不是网络虚拟空间的一个孤立的案例,它是一种网络症候,是社会病态在网络社会的映射,特别是“郭美美现象”所反映出的网民素养等问题尤其值得反思与警惕.
  • 摘要:广受关注的荚美法系国家传统上采取司法限制媒体模式,甚至进行司法自我约束,远离媒体.只要妥善地处理好事实问题,司法独立与媒体自由两者没有必然的冲突.司法审判公开从“广场化”走到“剧场化”,再到今日的“网络化”,已很难剥离开司法和媒体.媒体需要利用舆论,开启民智,畅所欲言,集思广益.与此同时,司法也应当寻求媒体途径,从而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 摘要:作为舶来品的“媒体审判”概念,原本是指新闻媒体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这种现象多数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主要表现为在案件审理前或判决前就在新闻报道中抢先对案件进行确定式报道,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等结论.凡是有这种行为的新闻媒体,因其滥用新闻自由而应当受到职业道德层面的批评,甚至受到法律的规训.但是经过一段“跨文化旅行”、不远万里来到中国之后,“媒体审判”却有可能变成一个似是而非的现象.其主要症结在于:新闻媒体被指责有“媒体审判”行为,这种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独立自主的.而在中国,一方面新闻媒体对舆论的影响日益增强,所以应当避免新闻报道和评论对司法的干扰;另一方面中国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目标尚未实现,法院在审理大案要案之前和审理过程中可能受到公权力的干预.这就可能形成背离“媒体审判”原意的伪“媒体审判”.本文探讨的就是这样一个真伪混杂、成为学界争议话题的中国式媒体伦理或道德问题.
  • 摘要: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的增多,有必要明确了解网络侵权行为的含义、特点和种类,依据有关研究并结合中国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上信息获取者、网上信息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这四类网络服务参加者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的限制事由,并确定这些网络主体的网络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根据不同的侵权主体和被侵权的客体来确定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共同组成责任构成要件.
  • 摘要:网络侵权行为作为新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制.笔者在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理解的基础上,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及其类型进行了分析,阐述网络侵权行为的内涵.由网络侵权行为产生的网络侵权责任,笔者重点阐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并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进行了分析.为较为全面的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笔者对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通知规则”及“知道”进行了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必要的保护措施,否则将就扩大的损失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通知”应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知”或“应知”.
  • 摘要:新闻信息是中国互联网信息管理的重要对象.从1994年接入互联网以来,中国就开始着手互联网信息管理行政立法,目前已形成一整套管理网络新闻的制度.本文对20年来形成的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制度文本进行系统梳理,对互联网新闻归口管理、新闻登载的行政许可制、网络新闻采访权限制、网络视听新闻管理、新闻跟帖实名制等互联网新闻管理的重要问题分别进行了论述,并在推动互联网新闻管理法治化的视角下,对现有管理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若干思考.
  • 摘要:自2007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指导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履行了其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自2012年以来,还形成了逐年公开发布当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文件的惯例,创新了指导、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式,丰富发展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逐年扩大了主动公开范围,实现了从重点公开到全面公开的跨越,并提出了“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为目标”的新要求和新论断.
  • 摘要: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订立大都寄托特定的预期利益,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期待各不相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所寄托的利益期待在民法理论上就是所谓“合同目的”,不同主体签订哪怕是同一内容的合同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合同目的.因而,“合同目的诉求差异”问题便应运而生,日渐成为合同法领域审理的一大难题.在现行理论上,一般将合同目的人为区分为一般目的与特殊目的、初始目的与嗣后目的、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等类型,并分别配置相应的解释与处理原则.经由司法实践的考察,上述区分并不能解决“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疑问,诉争当事人、不同法官对于《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该如何解释存在巨大争议. 在这种理论困境下,援引、比鉴心理学中的“动机”理论,结合动机理论的民法地位分析,归纳阐释合同法领域中的“合同动机”概念并将其应用至合同法的解释视域,以“合同动机表示必要说”为具体衡量标准,不但能够避免陷入人为类型化、复杂化的“合同目的”解释之泥沼,而且还可以较妥切地契合“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真实意蕴,从而更能合理的解释《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真实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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