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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偷税罪”到“逃税罪”的罪名新意

         

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已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争作了较大的修改,在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中,又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其用意值得深思。本文试图以刑法之社会视角,从罪名的定义、罪名的功能浅议“偷税罪”到“逃税罪”的罪名新意,从而得出其废旧立新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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