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摘要

《民法典》第116条所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无法应对交易实践中新兴物权之产生,违背意思自治原则,无法满足多样化的交易需求。相比之下,第388条第1款对担保物权法定缓和的确认意义重大。物权法定缓和是克服物权法定之局限性,实现自由与秩序统一的必然选择。为此,既需要适度扩大物权法定之“法”的范围,承认用益物权法定的缓和,并在立法上加以概括性规定;又需要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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