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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角下的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规则探讨

     

摘要

自"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登载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违约方如何处理合同僵局成为民法学界广泛争议的焦点.主流观点认为,违约方在合同出现僵局时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仅享有申请司法解除合同的诉权.在我国合同法现有的制度无法解决合同僵局问题且引入英美法效率违约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考虑到法经济学的效率原则,设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则是必要的.我国《民法典》中虽已增设处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条款,但该条款规定得过于简单、模糊.对此,应借鉴此前《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和《九民纪要》的规定,将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申请的条件补充进《民法典》的该条款中,从而完善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规则,使之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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