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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宪与违法的差异:形式与因果

     

摘要

在逻辑学的视域内,违宪与违法是两个具有独特内涵和外延的不同概念,二者的逻辑关系是矛盾关系而非包含、同一关系,即违宪和违法在外延上并不重合且共同构成“违反实证法”的全部外延。违宪与违法的差异可以从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两个维度进行辨析,前者主要包括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依据、评价要素、评价程序及评价空间等六项指标;后者则由社会危害性程度与责任形式两个指标组成。违宪与违法的差异决定了在体制上应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一分为二,成立专司合宪性审查的宪法委员会,并以此为基础,在合宪性审查程序上实现“统一立案、统一回复和统一审查”。在实践层面,合宪性审查委员会应对宪法作出合理解释,实现各类宪法价值的最大化及合宪性审查标准的类型化,并在程序运行方面以公开、透明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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