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将证券融资资金转贷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将证券融资资金转贷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

将证券融资资金转贷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涉及诸多方面。其中,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金是否属于《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刑法未作具体界定,现有信贷制度对此也规定不明确。结合案例,从立法本意、维护的法益、资金的货币创造能力、来源、发放主体、特点等方面看,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金不属于《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认定是否属于套取,既需要有贷款理由的虚假性,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也需要有贷款行为的欺骗性,即将贷款并非用于贷款时约定的用途而是以高利非法转贷他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