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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标的型保险诈骗行为的刑民交叉问题分析--兼谈刑法的“二次违法性”

         

摘要

“虚构标的”型保险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一类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不能因为其在一定条件下不违反《保险法》而简单地判定该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法》和《刑法》评价的对象不同,所以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不能阻却保险诈骗罪的成立。同时,“二次违法性”是一种在立法环节应当予以贯彻的理念,而在司法领域中,不能一概套用“二次违法性”的理论。当两法评价的对象同一时,只要行为不违反前置法,那么行为也必然不违反刑法。当两法评价的对象相异时,不能因为民事合法或者行政合法就简单地阻却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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