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1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4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30692篇;相关期刊118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等;保险诈骗罪的相关文献由175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利兆、杨俊、刘杰等。
保险诈骗罪—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0692篇
占比:99.46%
总计:30858篇
保险诈骗罪
-研究学者
- 张利兆
- 杨俊
- 刘杰
- 包明
- 张秋芳
- 胥大伟1
- 傅锐
- 敖刚
- 江悦庭
- 潘星丞
- 王俊平
- 王冠
- 王虹
- 胡传仁
- 范红旗
- 谭少容
- 金华捷
- 陈章新
- 陈蔚
- 万楚雄
- 于改之
- 何停
- 何秉松1
- 侯艳芳
- 冯嘉敏
- 冯殿美
- 刘吉山
- 刘庆祥
- 刘文强
- 刘新艳
- 刘树德
- 刘爱军
- 刘艳敏
- 古加锦
- 叶小舟
- 叶高峰
- 吕艳珍
- 吕金融
- 吴寿平
- 周文迪
- 周林芸
- 周灿
- 喻晓玲
- 夏汉清
- 姜国强
- 孙丽
- 孙志华
- 孙文红
- 孙树法
- 孙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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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俊;
薛子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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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了2年的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全有或全无”模式产生保险法领域内解释论无法解决的难题,并在实践中出现了完全不同的判决。保险诈骗罪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均在于保障符合一般经济规律的保险运作机制,因此可通过刑法的独立性判断,填补不可抗辩条款的漏洞。除斥期间的经过并不意味着赋予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刑事合法性,此时的刑法应保持独立且实质判断,将2年期限是否经过视为行为入罪实质违法性要求的分水岭,以此达到提升保险市场行业自律能力、契合刑法追诉时效法理、彰显对生命的人道主义关怀的民刑共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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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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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为了能较好地彰显这两个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法条竞合的刑法适用规则应当在从属关系的独立竞合情形下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交叉关系的交互竞合情形下则适用重法优先原则。我国现行刑法的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并且是一种交叉关系的交互竞合,当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时,应当适用法定刑更重的合同诈骗罪。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只不过是一种从属关系的独立竞合,当保险诈骗数额客观上虽未达保险诈骗罪入罪门槛,但主观恶性极大而未得逞或者客观上也确实达到了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时,应当分别以保险诈骗罪未遂与相应数额的诈骗罪既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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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悦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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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实践中,保险欺诈常常被定性为民事不法的欺诈行为,导致保险行业理赔风险管控面临严峻挑战.本文以最常见的车辆保险欺诈为例,通过分析保险欺诈和保险诈骗的客观特征、主观目的以及损害程度,比较域外保险反诈骗的司法实践,提出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实质上应当界定为保险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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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悦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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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实践中,保险欺诈常常被定性为民事不法的欺诈行为,导致保险行业理赔风险管控面临严峻挑战.本文以最常见的车辆保险欺诈为例,通过分析保险欺诈和保险诈骗的客观特征、主观目的以及损害程度,比较域外保险反诈骗的司法实践,提出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实质上应当界定为保险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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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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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帅英骗保案属于同时符合《保险法》规定,即具备民法意义上的有效性,但同时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性的典型“刑民冲突案件”。司法实践常因案件在民法上有效但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而在罪与非罪的判断上莫衷一是,理论界则因混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而将此类案件误以为是刑民冲突案件,从而以法秩序统一原理为指导原则,基于不同的立场和理解得出相对立的结论,这说明法秩序统一原理无法为“刑民冲突案件”的出入罪提供明确实用的标准,此时应当结合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以及客观归责理论的可允许风险为以帅英骗保案为典型的“刑民冲突案件”的出入罪提供可行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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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贤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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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由帅英骗保案引入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基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对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和刑法保险诈骗罪的各自规范目的和相互关系进行梳理,旨在解决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应当肯定刑法在设不可抗辩条款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具有"质"和"量"的可罚的违法性时,介入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案件是具有正当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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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天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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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空延误险行为的定性,在法教义学的解释框架内存有争议。主张定诈骗罪者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不作为犯罪的保证人义务,可能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其观点并不可取;主张定保险诈骗罪者没有区分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与刑法上的保险标的,对不同法规范规定的法律效果缺乏关注,亦难获结论上的正当性。基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和客观主义的解释立场,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空延误险行为既没有虚构保险标的,也没有支配航班延误这一影响财产交付的关键事实,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或诈骗罪。但是,恶意投保骗取航空险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弱化了保险制度分化社会风险的功能,不值得鼓励和提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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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传仁;
陈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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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酒驾撞车发生交通事故,找来女友的父亲为其“顶包”,并骗取保险金近日,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锦亮、吴易因犯保险诈骗罪,分别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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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兆
- 《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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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保险诈骗罪的法律规定由于立法的不成熟,在具体适用中出现了主体及对象范围过窄、罪状规定不科学和法定刑偏低等问题.域外保险诈骗罪立法采取了“罪名从属式”、“罪名独立式”和“附属刑法”这三种立法模式,笔者通过对保险诈骗罪立法情况的比较研究,认为罪名独立化、法典化与附属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结果犯模式、一般犯罪主体、扩大至保费的犯罪对象、叙明罪状的适度弹性、法定刑的适当调整等,是我们在对保险诈骗罪立法完善中应当予以研究并认真借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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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运英;
刘树德
- 《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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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设置保险诈骗罪是提升我国社会诚信程度的一种手段.此文主要涉及保险诈骗罪刑事立法的评价和保险诈骗罪刑事司法的若干问题.立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附属刑法的功能定位明显有别于类推制度尚存的刑法系统.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首先应注意从保险学和刑法学两个侧面来加以把握,刑法条款的若干专业术语是否应完全保持与非刑事法律的规定一致,有必要从解释学的立场加以深入分析;其次应注意保险诈骗罪相对于诈骗罪而言的共性和特殊性两方面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