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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客观超过要素的承认及其明知问题

         

摘要

作为立法技术缺陷的产物,刑法中个罪成立的结果超出主观方面存在,与构成行为之间缺乏刑法因果关系联系的现象罕见但是存在的,因此,客观超过要素可以被有限地承认,并仅限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不及时报告情形中.由于客观超过要素与罪过没有联系,其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是截然不同的概念.行为人不需要对客观超过要素具有明知的故意.客观超过要素理论难以摆脱客观归罪的嫌疑,解决的根本途径是立法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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