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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场域中的会见权制度改良论

         

摘要

场域理论中,貌似由看守所制约的会见权,实质性制约因素是制度因素和隐性因素,前者主要是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和组织、辩方、被羁押者关联的权利主体及其帮助者,后者是指中国的传统犯罪文化和诉讼观念,以及中国社会的未来走向.考量看守所场域内诸多因素的制约力量,基于权力与权利制约和平衡的基本原则,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确定的会见权现实化,应当建构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并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侦讯机关禁止会见决定的审查制度、禁止会见决定的必要性审查制度,被羁押者的亲属、法律关系关联者及其权利帮助者的会见制度;同时通过实证对公众的诉讼观念、中国传统的犯罪文化观念进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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