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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法监听证据排除规则之建构

         

摘要

监听侦查措施较之传统侦查手段更为深刻地介入公民的私人空间,严格的监听措施之审批、实施程序则构成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统一。我国非法监听的判断标准仍然缺乏,审查监督不严,被监听人权利救济渠道缺失,监听材料可变换形式规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启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求赋予非法监听所获证据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排除的不利后果:对于违法正当程序、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非法监听,应当绝对无条件地予以排除;对于附带监听,应当对其予以进一步细分,不可监听罪名之附带监听应当排除;对于一方当事人同意之监听,应当结合"隐私合理期待规则"由法官进行具体的判断。由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监听证据排除规则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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