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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被迫作出不真实承诺后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分析r——从武某强奸案谈起

     

摘要

行为人在被害人被迫作出不真实承诺后停止犯罪行为的强奸案中,因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具有不可间断性,所以其实行行为一经停止即不再具有与停止后再次实施的行为评价为一次行为的可能性.因而,对于此类犯罪,只需对停止前的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讨论起犯罪停止形态.这一类型的犯罪中,基于行为人已对被害人承诺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产生合理信赖、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与事后再犯可能性的大小没有必然联系、放弃行为的自动性只需判断行为人在作出选择时的主观心态等理由,应该认为行为人在停止行为时具有自动性,因而应将其犯罪停止形态评价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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