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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可诉性之质疑

         

摘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对此认识都不一样。笔者通过对该行为与通常意义上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进行比较,来正面论证它的不可诉性;同时又假设其具有可诉性可能引起的累诉,及由此带来的高成本,从反面来说明它不宜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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