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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

刑讯逼供是一种恶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刑讯逼供者是否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持肯定态度,如英国、美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充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惩罚和遏制刑讯逼供的不法行为,我国应当确立刑讯逼供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应当从完善国家赔偿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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