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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资金池的刑法理性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时俱进解释之提倡

     

摘要

当下共享经济方兴未艾,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极其容易阻碍P2P网贷平台合理筹集资金.晚近以来的金融政策日趋宽松,对“公众”的认定不应继续陷入“亲友”标准之窠臼,美国的“安全港”制度对此罪对象的界定颇有启发意义.贯彻金融交易本位主义是现代共享经济的必然要求,其基点是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尊重私法自治,在刑事司法解释实践中与时俱进,借贷活动的民间或官方主体不得成为实施不同法律处遇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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