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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类案件若干问题思考r——以上海市M区司法实践为视角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为行为犯之后,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数量增幅显著,且暴露出"假药"界定争议大、"主观明知"认定难、入罪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刑法上"假药"的认定与行政认定统一标准并无不妥,主观明知上需综合考量.随着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的深入,此类案件将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生产、销售假药类犯罪的入罪标准可先设立过渡期,逐步统一,确保集中管辖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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