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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用途规则——兼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2号的体系融入

         

摘要

由《婚姻法》第41条确立的用途规则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源规则。后续一系列司法解释、答复复函、补充规定、工作通知均只针对债务用途的推定、排除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仅是对据以实现实体规则之程序性事项的规定。法释[2018]2号以“共签共债”的一般合同规则为“提醒式”前置,以“家事代理、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广义用途规则为兜底,符合利益平衡和当下社会现状。法释[2018]2号将替代与之抵触的旧规定,并与无直接冲突的旧规定配合适用。针对具体用途,直接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间接为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以及因生活固有风险产生的法定之债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应根据其具体用途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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