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国家赔偿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特殊情形

国家赔偿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特殊情形

         

摘要

受害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转移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可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将赔偿请求人没有提出诉请的行政主体追加为赔偿义务机关;若赔偿请求人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成为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国家赔偿中的共同侵权只存在于行政赔偿领域在刑事赔偿领域比较罕见,可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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