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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定位及其合理化需求

         

摘要

《纲要》和《决定》基本体现了中国建构法治政府的理论逻辑和制度架构,其中关于行政决策程序的基本框架尤显突出。行政决策程序需要在行政国家时代的新式法治框架下获得规范定位,其在体现现代行政回应性伦理的同时,也产生了超越形式合法性的合理化需求。这一需求结构大致可以分为相互制约和补充的三个层面:回应规则化需求的行政自我立法、回应理性化需求的专家作用以及回应民主化需求的公众参与。负载有限政治功能的行政决策程序建构有利于探索一种适合中国法治转型的"行政宪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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