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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侦查行为主体——兼谈主办侦查员制度

         

摘要

侦查员是侦查行为的主体,司法授权和刑侦改革,应以激发侦查员的主观能动性为检验标准.案侦活动中的领导指挥与每个侦查员的执法取证,都是群体主体的行为.其管理组织涉及侦查效益,这有领导者的职责问题,每个人都须为其侦查行为负责,主办侦查员是领导和搭档间的纽带.制度构建与侦查主体的关系,应该适应侦查队伍的培养、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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