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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条件下卖方的“托运人”地位研究

         

摘要

FOB贸易条件下,卖方是否享有海上货运合同“托运人”的地位直接关系到卖方能否控制货权和货款权,这是困扰中国出口贸易多年的一个难题.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FOB条件下的买卖双方均可成为提单的托运人.作为履行贸易合同交货义务的卖方,如何运用其相关的权利,取得海上货运合同的主体地位,即提单的托运人地位,行使其提单货物和货款的控制权,合理保护自身利益,值得中国理论界予以深度的探讨和贸易商的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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