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论制定公用企业基本法的必要性

论制定公用企业基本法的必要性

     

摘要

我国公用企业立法多采用行业立法模式,虽然行业立法对公用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行业立法模式具有分散性、滞后性等缺陷,不能解决行业规制立法中存在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不能对公用企业改革起到应有的指导和保障作用。因此,为了进一步把我国公用企业改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完善公用企业规制法律体系,实现我国公用企业改革目标,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公用企业基本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