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的胁迫论

     

摘要

罗马胁迫法起源于严法契约与诚信契约.在严法契约中,胁迫之诉必须事先向裁判官提出要求与申请才可能受理,而在诚信契约中裁判官可依诚信原则直接裁决,当事人也可以据此提出胁迫抗辩.通常,罗马法胁迫有针对财产实施损害的胁迫、提起民事诉讼的胁迫、对人身实施伤害的胁迫及提起刑事诉讼的胁迫4种情形.但学者们对前两者是否构成胁迫存有歧义.至于构成胁迫的要素,学者们认为有3个:损害威胁引起的恐惧;损害的后果是严重的;威胁违背了善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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