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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诉讼地位与权利保障

             

摘要

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衰弱有其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在刑事诉讼中,优先考虑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以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为中心展开研究和制度构建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被告人处于弱者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很容易受到侵犯的.因此在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时,也绝不能忽视或者弱化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而应该首先强调国家的责任,强调公检法等机关对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从而确保被害人相对独立的刑事诉讼权利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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