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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高空抛物罪的法益与客观方面刍议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加大了对危害公民、危害社会行为的惩治力度。通过现实案例和刑法教义学分析可以发现,高空抛物罪所保护的法益虽位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但从现实情况可以推断出,高空抛物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为公民在公共场所中安全平和的状态,其次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及与人身相关的财产权利。并且应当将高空抛物行为要素中的"高空"根据案情的不同进行实质解释,"抛掷"应当涵盖所有抛掷性质的行为,"物品"的界定不应当仅囿于固态之中,而应当遵从抛掷物的物质属性。同时,"情节严重"的认定不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多次实施抛物行为为标准,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着眼于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来进行情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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