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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打赏诈骗的刑事认定

         

摘要

赠与行为说和服务对价行为说都无法准确说明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直播打赏行为的本质是网络文化情感产品的对价。整体财产减少说和实质的个别财产减少说都主张通过规范化理解,将打赏目的纳入到财产损失的判断之中,打赏目的落空属于财产损失,进而成立诈骗罪,但对直播打赏目的应该采取客观标准进行限缩。打赏目的应依据直播类型梯次判断,首先应当判断打赏行为与主播之间是否形成了具体权利义务关系,若构成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打赏目的即为主播承诺事项的实现,否则目的仅为直播产品的获取,此种情形下只有直播产品具有重大瑕疵才能肯定财产损失。直播产品瑕疵的判断标准为直播基础性事实是否发生错误,基础性事实应根据直播类型分别判断,应区分直播认证的事实信息与价值信息,直播认证的价值信息不属于基础性事实,对价值信息的错误认识不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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