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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并胁迫的索财行为之定性思路探索

     

摘要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中存在"自愿""非自愿"与"无认识""有认识"两对截然相反的概念,根据刑法学原理,欺诈并胁迫的索财行为无法同时构成两罪.考察该行为性质,无法采用被害人心理标准说,也难以根据行为人心理进行判断,而应根据行为客观性质标准,从行为的三个客观要素——欺诈、胁迫以及索财出发,在欺骗行为与诈骗行为都满足各自的强度条件的前提下,对既采用欺诈手段又实施胁迫行为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之定性问题应结合"欺骗内容"和"索财数额"两点进行考察.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若欺骗行为不能为行为人索财提供法律依据,则构成欺诈勒索罪;若欺骗行为能为行为人索财提供法律依据且数额在合理范围之内,则构成诈骗罪;若欺骗行为能为行为人索财提供法律依据但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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