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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

         

摘要

cqvip:代言虚假广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但却因为《刑法》对虚假广告罪的主体进行了限定,因而导致追究广告代言人承担刑事责任在立法中缺失。虽然共犯理论可以作为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却很困难。因此,应当在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中增加广告代言人,完善虚假广告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广告业更加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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