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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限度联系'原则适用中的'有目的利用'标准——基于对NTCH-West Tenn,Inc.v.ZTE Corp等案的思考

         

摘要

"有意利用"是美国法院判断当事人与法院地是否存在"最低限度联系"以行使属人管辖权的重要认定因素之一.从NTCH-West Tenn,Inc.v.ZTE Corp等一系列案件的裁判意见中不难发现,美国法院通常是从"当事人在法院地实施行为的持续性","企业与其分支机构之间是否构成'替代性主体'"以及"企业建设的网络平台性质"等方面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有意利用".同时,案件原告在此问题上通常负有较为繁重的举证责任.了解和运用美国法院关于"有意利用"因素,有助于中国企业应对相关类型的诉讼,从而更好地利用该管辖权规则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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