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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污染联防联控的中国实践与环境法思考

             

摘要

分析我国雾霾污染联防联控的立法框架结构、管理体制、实践成效可以发现,我国在雾霾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划分、管理主体确定、区域内各主体利益的冲突协调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建议:在区域划分方面,在国家一级上层立法中,采取“立法强制为主,协议自愿为辅”的原则划定法定的区域联合体.在管理主体方面,将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升级为“区域环境管理中心”,赋予其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职责,并在该“区域环境管理中心”下构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科研中心.在主体利益冲突协调方面,健全地方政府沟通协调机制,制定联合监测制度、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采取区域总量控制与区域限批制度、完善区域管理和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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