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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证据法规制——以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3-66条为中心

     

摘要

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法庭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还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5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正式实施,不仅明确了当事人负有真实陈述义务,完善了询问当事人制度,还规定了虚假陈述的处罚措施。实施两年间,新规发挥了明显的功效,但也暴露出处罚标准不一、程序保障不足等问题。因此,应当在询问当事人的范围内,科学界定虚假陈述的概念,检视虚假陈述责任承担的启动方式和处罚标准,并在单一的公法制裁之外,探讨通过各种程序保障,更好地对虚假陈述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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