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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的理解与适用——对《民法总则》第五条的规范分析

         

摘要

《民法总则》第五条关于自愿原则的规定在较《民法通则》明确扩大民事主体自愿从事民事行为范围的同时,也限缩了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从传统法理的强制性规范角度解释,该条法律规范本身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逻辑漏洞,也与其他法律规范存在体系上的矛盾.通过对自愿原则的不正当性和合理性分别分析,并突破强制性规范的桎梏,从法的利益角度出发,将自愿原则的规范性质界定为倡导性规范,试图消解自愿原则在逻辑和体系上的矛盾,为正确理解《民法总则》第五条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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