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试论环境管理机关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位

试论环境管理机关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位

         

摘要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应当科学定位原告资格,而在实践中负有监管之职的环境管理机关,因为同时具备司法起诉主体资格,就会出现严重的职能错位.基于该问题,深入探究出现如此窘境的法理根源,不难发现当前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环境管理机关漠视其职权,滥权无章;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及结构失衡,不利于实体公正;两种身份的困顿增加了环境管理机关被诉行政不作为之虞.因此,必须激励公众和非政府性环保组织,限制环境管理机关的起诉条件和资格.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