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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比较法证成

         

摘要

当前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上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是作品以及体育赛事节目传播行为应归于何种著作财产权两个方面.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存在先天不足的情况下,为了解决涉体育赛事节目侵权纠纷缺乏稳定裁判规则和预期的问题,确定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客体类型显得刻不容缓.从立法论角度出发,立足体育赛事节目的特征,肯定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在现有著作权客体类型中将其确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基于目前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纠纷大多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但仍然争议不断的情况,借鉴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和英国著作权法保护模式,构建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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