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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设施原则在竞争法上的定位:以基础设施理论为中心

         

摘要

检视基础设施理论是否能为关键设施原则的存立带来一线生机,研究结果发现,基础设施理论应能充分说明关键设施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并加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促使本原则继续留存于竞争法之下。其次,经过基础设施理论定义的关键设施原则,不仅能与过往实务见解互相呼应,更指出部分过往实务见解未探讨的设施,亦可能适用关键设施原则,由此可见基础设施理论能继往开来,能提供清晰的执法标准,使执法机关在认定个案事实时,能更正确地操作关键设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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