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浅析我国领域外证据的特别证明程序——对《民诉证据规定》第11条第1款的解读与反思

浅析我国领域外证据的特别证明程序——对《民诉证据规定》第11条第1款的解读与反思

     

摘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对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设置了特别证明程序.该规定存有弊端,它是对我国领域外证据的不公正限制.特别证明程序不应适用于所有的证据类型,而只应适用于在国外形成的公文书以及其他特殊事项所涉及的证据材料,且经外交机关证明或认证为真实后,即可获得证据能力.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