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论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债权人之股东加速出资请求权

论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债权人之股东加速出资请求权

     

摘要

2013年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后,在公司尚未破产,暂难偿还对外债务,股东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下,债权人是否具有加速股东出资请求权的问题亟待解决.从股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和商法公平交易原则与鼓励交易原则的层面分析,肯定债权人加速股东出资之请求权是理性的.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进行法律解释,为贯彻立法意旨的一致性,应将系争情形纳入加速股东出资之特殊事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中,赋予债权人加速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避免滥诉,还应规定公司"不能清偿"为适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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