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人身买卖犯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评析--兼析最高院颁布的两个案例

人身买卖犯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评析--兼析最高院颁布的两个案例

     

摘要

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益是人格尊严,且系超个人法益.前罪是状态犯,后罪是继续犯,两罪既遂的标志是买卖行为完成.只有违背成年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才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给自己收买的只需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教唆犯)一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应取消拐卖妇女、儿童罪,代之以拐卖人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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