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体育赛事节目可版权性证成——对创作高度标准的反思

体育赛事节目可版权性证成——对创作高度标准的反思

     

摘要

在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标准的把握上,德国等传统作者权体系国家的创作高度标准不适合我国借鉴之用。从立法哲学基础来看,我国最初的著作权立法是为了避免美国发动的贸易制裁,具有工具主义倾向,缺乏作者权体系国家唯心主义哲学与浪漫主义美学的文化支撑;从德国对连续画面的保护来看,电影作品与作为邻接权客体的活动图像享有相同的保护水平,具体规定的差异使借鉴失去了重要前提;从我国规定来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外国录像制品根据国际著作权条约构成电影作品的,作为电影作品保护”条款的存在使得坚持创作高度标准将导致超国民待遇情形的出现。最低限度独创性具有合理性。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过程中,在摄制对象的选取、拍摄技术的选择和最终画面的选编上都存在个性发挥的空间,同时应注意在“场景原则”和“合并原则”下对某些画面独创性的否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