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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状态责任之立法完善

     

摘要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状态责任制度。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由传统环境法上的行为中心主义责任转变为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并存的二元一体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提高土壤污染的治理效率大有裨益。但是该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土壤污染状态责任的规定并不全面,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状态责任的主体范围、行为责任人与状态责任人的选择顺序以及状态责任人履行后如何追偿等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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