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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的处分规则--以夫妻共有股权的价值评估为中心

     

摘要

股权兼具财产性与人身性,能够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应仅限于股权的财产价值。《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系以夫妻双方达成股权处分的合意为基础,在尊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运用股权转让规则处理夫妻共有股权问题。在夫妻双方未能就股权处分达成合意时,该项规范显然不能作为处分夫妻共有股权的依据。对此,实践中多采用直接分割股权份额并将其在夫妻之间平均分配的方式加以处理,但这一方式忽视了夫妻共有之对象应为股权的财产价值而非股权整体。此时,合理的做法是在对股权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对股权的财产价值进行分割。公平合理地确定股权的财产价值是进行股权价值分割的关键。对此,应综合考虑公司净资产、现金流、注册资本、盈利能力等因素,并选取适当的股权价值评估基准日,以确保股权估值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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