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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债权处理方式的选择与构建

     

摘要

《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债权的规定存在缺陷,通过解释已无法解决,必须修改.相较于申报顺延制度,补充申报制度更为合适,但需对其进行完善.在构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补充申报制度时,既要重视破产法对效率的追求,也要兼顾重整程序对企业再生的偏重.应明确无论原因为何,均允许逾期未申报的债权补充申报,但应根据逾期的原因确定相应费用的负担.同时,补充申报应在重整计划草案报送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否则将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受偿,债权人因此所受损失,应由相应责任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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