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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评析

         

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自欧美,并在适用上逐步由产品领域拓展到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互为补充,与轻微知识产权刑事责任相互替代,将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当是应然选择;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不应将其作为常规化手段频繁运用,应严格限定适用条件,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还需适当考虑加害人的支付能力.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可并行不悖,但是基于此三者功能上之同质化,法院亦需相应酌减惩罚性赔偿之金额.全面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势在必行,应在知识产权所有领域系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但需循序渐进,更要加强三种知识产权的差异性研究,应在适用条件、赔偿数额认定方式等方面作出符合各自特点的独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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