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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类型与概念之间

             

摘要

“连带债务”是抽象法律思维的产物.在罗马法只存在“连带债务”的各具体情形.后世学者将之类型化为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前者主要基于法律行为产生,是单数之债,后者主要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是复数之债,两者适用迥然不同的法律效力规则.德国普通法时代,类型化模式的合理性遭到质疑.《德国民法典》将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合并,统一冠之以“连带债务”概念,并配置统一法律效力规则,德国法的概念化模式由此确立.概念化模式因过度抽象而丧失了作为法律规则的意义,且脱离了“事物本质”,已逐渐被德国学者抛弃.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应依循罗马法上的类型化模式,针对连带债务的不同类型配置不同的法律效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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