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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的理论反思及其制度完善

         

摘要

现阶段对电子送达制度的分析仍停留在技术层面,缺乏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支持。职权主义的送达模式及我国既有的送达实践成为电子送达制度入法的正当性基础。应理清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之间的关系,确立二元平行的送达结构。我国《民事诉讼法》通过设置"受送达人同意"意在保障受送达人的程序参与权,但仅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不能完全达到效果,还应当依照程序分类的原理在特殊程序中限制电子送达的适用。为保障送达的正确性与程序的安定性,在电子送达成功的判断上,应给予受送达人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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