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在不起诉制度中应当对民商权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在不起诉制度中应当对民商权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摘要

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在市场经济社会,民商主体的利益存于多种领域。司法实践中,应当重视对不起诉制度中民商权利受害人的利益予以保护。起诉与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把犯罪嫌疑人和权利受害人都作为法律主体。做出不起诉决定时,检察机关应当从保护权利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通过相应的释明和公益诉讼制度的补充,更好地保护民商实体权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有机结合,进一步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对受害人合法民商权益的保护,在不同种类的不起诉中,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充分尊重受害当事人的意愿。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纪行为大都会触犯刑法,并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在这类案件的查处中,除追究行为人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外,也应当注意在不起诉的情况下对民商权益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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