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污染环境罪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污染环境罪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摘要

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要件所做的杂糅式规定,使得污染环境罪事实上成为集危险犯和实害犯、行为犯和结果犯于一体的多元犯罪类型集合体。污染环境罪既可前置处罚只具有侵害环境法益危险的行为,实现法益保护和刑罚前置的双重前置化,此时污染环境罪属于保护环境法益的危险犯;污染环境罪亦可处罚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污染环境行为,此时污染环境罪摇身一变成为保护人本法益的实害犯。一方面,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并存的二元入罪标准缺乏一致性,导致污染环境罪的证明标准忽高忽低。另一方面,将法益侵害程度完全不同的行为均作为污染环境罪基本罪的入罪标准并适用相同的法定刑幅度也明显违背了罪刑均衡的原则。应当将本罪的保护法益定位为人本·生态综合法益,并对生态法益和人本法益按照分层设罪的原则,通过设置不同的构成要件进行区别保护。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