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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纠纷看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摘要

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作了新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是医方举证责任的复位,是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是对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补充。但要真正完善民事举证制度,需要彻底解决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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